关于下发《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修订)的通知
新出图[2003]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全国各图书出版社:
我署曾于1992年制定并下发了《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新出图[1992]1583号)。国家图书奖评奖活动现已举办过五届,根据前五届的评选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我署对《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发给你们。今年将举办第六届国家图书奖评选活动,请各新闻出版局、各出版社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国家图书奖评奖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鼓励和表彰优秀图书的出版,特设立国家图书奖。
第二条 国家图书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主办,为全国图书评奖中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 国家图书奖评奖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先进文化,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推动出版工作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系指由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出版机构正式出版、公开发行的汉文版和少数民族文版的图书。
?。?、已合并、改名的出版机构出版的图书,可由合并或改名后的出版机构提名推荐参加国家图书奖的评选。
2、由国家的法律、法规、各类行业标准等汇编而成的图书以及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的著作不在参评之列。
?。?、丛书、套书均可参加评选。套书每套为一种,丛书中每种书为一种。套书只有全部完成出版后方可参评。
第五条 参评国家图书奖的图书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质量优秀,贡献突出,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之一:
?。?、内容健康向上,深受读者喜爱。
2、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
3、对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有重要意义。
4、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和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
5、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
参加评选的图书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奖的图书必须符合获奖标准(具体获奖标准及条件,由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分别制订,经评委会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国家图书奖下设九个门类:
哲学社会科学、文学、艺术、科学技术(含科普图书)、古籍整理、少儿、教育、辞书工具书、民族文版。
每个门类获奖数额,根据每届参评图书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平均分配。
第七条 国家图书奖每两年举办一次,设国家图书奖荣誉奖、国家图书奖和国家图书奖提名奖,其中国家图书奖数额为30个,其他两种奖项获奖数额视每届参评图书的具体情况而定,原则上三者合计不超过130个。
入选国家图书奖的图书在正式确定之前,要以适当形式听取读者意见。
第八条 国家图书奖授予获奖图书的作者、责任编辑和出版者。
第九条 国家图书奖评奖和奖励的专项资金由新闻出版总署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列支。
第十条 授奖办法:
?。?、由新闻出版署授予获奖图书以“国家图书奖”称号。
?。?、向获国家图书奖的图书的作者和责任编辑颁发获奖证书,发给奖金(作者为6000—10000元,译者为5000—8000元,责任编辑为4000—6000元)。
向获国家图书奖图书的出版者颁发证书。
向获荣誉奖和提名奖图书的作者、责任编辑和出版者颁发获奖证书。
?。场⒃谌段Ч蓟窠蓖际槭槟考捌渥髡?、责任编辑和出版者名单。
第十一条 由新闻出版总署聘请各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制定图书参评的条件和获奖的标准,同时负责对获奖图书的最终评定。
评选委员会主任由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担任。在评选委员会下按不同门类分别组成分委员会,分委员会主任由评选委员会副主任和有关专家、学者担任。
评选委员会下设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参加国家图书奖评选的程序:
?。薄⑸柙诟鞯氐某霭婊梗òù笱С霭婊梗┏霭娴耐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初评通过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向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推荐。
2、在京的中央单位所属各出版机构的图书,经本社主管单位初评通过后向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推荐。
?。?、由出版机构按评委会统一要求填写推荐书,每种书一份,附两位以上有高级职称的有关专家、学者的推荐书(包括专业性的评价)和出版机构出书前的书稿终审意见,经当地新闻出版局或主管单位审核后报评奖办公室。上报推荐材料,同时报送样书。
?。?、评奖办公室根据所报材料和参评条件,加以审核,提交评选委员会各分委员会。
?。?、评选委员会各分委员会对参评图书分门别类按照获奖标准予以评选,形成初选书目。
6、在初选的基础上,由国家图书奖评选委员会最后评定。
第十三条 每届国家图书奖评选前,由评奖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对本届评奖的评选工作加以具体布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