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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水利志编写要求

水电知识网

2004-03-26

江河水利志编写要求


1 总则


1.1 江河水利志的编写要贯彻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遵循“统合古今、存真求实的原则,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为水利事业发展服务。


1.2 江河水利志应客观记述本流域或本地区水利建设的全貌和特点,简要记述相关的自然、社会背景以及相关部门的情况,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


1.3 江河水利志一般分流域江河志、区域水利志、专业志和工程志。


1.4 江河水利志一般应遵循志书“横排纵写”和“述而不作”的惯例,不要求总结历史经验,寓褒贬于叙事之中。


2 体例结构


2.1 江河水利志的体裁,以志为主体,辅以图、表、照片等。


2.2 江河水利志的结构按水利科学分类,并反映时代特点和地方特色,力求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层次分明、详略得当。


2.3 江河水利志采用篇、章、节等层次。篇目一般包括:凡例,概述,自然与社会概况,水利基础工作(水文、水资源、勘测等),水旱灾害,水利规划,水利工程设计与施工,水利管理,科学研究,大事记等。篇以下分章节,但层次不宜过多,避免将完整的事物割裂开来;章节及以下各层次标题应简洁明了,尽量使用名词性词组或短语,不使用标点符号。


3 资料要求


3.1编写江河水利志应广泛收集并细致审订入志各类资料,力求资料系统、准确、可靠、完备。


3.2 重要的事实和数据应注明出处。对各具实据而难以取舍的不同说法,可诸说并存或分别予以说明。


3.3入志资料应注重宏观数据的统计,并注意其与规划、设计、施工等文件和科研成果的区别,以体现志书的特点和科学性。


3.4对有突出贡献并已去世者可立传表彰,其余可以事系人或纳入名录记述,不溢美,不苛求。


4 行文规范


4.1 江河水利志采用语体文,记述一般采用第三人称,行文力求概括、准确、简洁。


4.2 记述人名、地名和机构时应以记事年代的称谓为准。


4.3 记述人物时直书其名,不用“先生”、“同志“之类的称呼。提及地理古名时应在括号内加注现名。


4.4各种机构、文件、会议、公报的名称须使用全称,如该全称过长,可于首次出现时在括号内加注以后所用的简称。


4.5 其他国家的国名、人名、地名、党派名称等均以新华社译名或社会上公认的译名为准,并于首次出现时在括号内加注原文全称。


4.6历史上的朝代、军队均采用当时的称谓。“清朝”不称“满清”;汪精卫政权可称“汪伪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台湾政权应称“台湾当局”。


4.7历史事件、政治运动均使用全称,如:“文革”应写成“文化大革命”。


4.8记述中不使用“解放前后”、“建国前后”等提法,应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


4.9古代人名、地名及地方特有名词,如使用简化字后可能引起歧义的,可使用繁体字。除此之外,一律以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8610月公布的《简化汉字表》为准。


4.10 标点符号以1995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修订发布的GB/T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为准。


5 数字与统计数字


5.1数字的使用按1995年12月国家技术监督局修订发布的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执行。


5.2江河水利志中使用的统计数据应为国家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统计部门没有的,则以主管部门的为准。物价等变化的数据采用当年的数据。如进行纵向比较,必须折换成统一的不变数据,并予以说明。


5.3 下列情况用阿拉伯数字表述。


5.3.1 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分、秒和民国时期的纪年。


5.3.1.1 年份不得简写。如:1990年不应简写作“90年”或“九零年”。


5.3.1.2 表示年代应注出世纪。如:“20世纪80年代”不应写成“80年代”。


5.3.2 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数、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


5.3.3 图、表的序号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


5.3.4 有“多”、“约”、“余”、“左右”等表示的约数,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如:“20多年来”,“投资30余万元”等,但全书应统一写法。


5.3.5 人物的生卒年应以阿拉伯数字加以括注。如:王烬美(1898-1925)


5.4 下列情况用汉字表述。


5.4.1 中国的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如:丙寅年十月十五日、正月初五等。


5.4.2清代及清代以前的历史纪年、各民族的非公历纪年,但应在括号内以阿拉伯数字加注公历纪年。如:咸丰三年(1853年)、藏历阳木龙年(1964年)。


5.4.3 相邻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必须使用汉字数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如:二三米、十一二吨。


5.4.4 带有“几”字的数字用以表示约数时,必须使用汉字数字。如:“十几天”、“上百人”等。


5.5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应避免断开移行。用来表示数值范围时,以波浪式连接号连接。如:150~200千米、20%~40%。


5.6尾数有多个0的整数数值,可用“万”、“亿”作单位。如:三亿四千五百万可写成3.45亿,不得写成3 亿4千5百万。以阿拉伯数字书写的纯小数必须写出小数点前定位的0;小数点是齐底线的黑圆点“. ”。如:0.46不得写成.46或0·46。


6 量和单位


6.1 计量单位名称、符号的使用按GB3100-3102《量和单位》的规定执行,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6.2 物理量量值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并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6.3江河水利志中出现的计量单位使用单位名称表述,如“立方米”、“千瓦特小时”等。图、表和公式中使用单位符号,如m3,kW·h等。


6.4历史上使用的旧计量单位,如“石”、“斗”和英制的“哩”、“磅”等,可于引文中照录;有确切换算值的,要在括号内加注法定计量单位的换算结果。


6.5 土地面积单位使用“平方公里”和“公顷”(单位符号为hm2)。以“公顷”为单位时,可在其后括注以“亩”为单位的相应数值。“公顷”与“亩”的换算关系为:1公顷=15亩。


7 表格


7.1 表格以章为单位按顺序编号,章的序号与表格的序号之间以半字线“-”连接,如:表2-2 。如章前还有篇,还需加上其所在篇的序号,如:表3-4-1。


7.2表格要与正文相呼应,先见文后见表格。表格内不要列与正文内容无关的项目。


7.3 表格应有含义明确、独立完整的表名。


7.4表格中的物理量应标注其计量单位。表内所有数据的计量单位相同时,其计量单位可在表名后的圆括号内标注;表内各栏数据的计量单位不同时,则将其单位符号分别列于相应的表头栏中。


7.5 表格中各列数字的对应位要对齐。


7.6 表格中的叙述性文字空一格起行,转行时顶格,结尾不加标点。


7.7 表格内的数字或文字与前一列或上一栏有重复时应照写,不得以“同上”、“同左”等来表示。


7.8 表注


7.8.1对整个表格做说明时用全表注。全表注写在表下,空一格写“注”,其后空一格接写序号“1.”、“2.”等及注文;仅有一条表注时不写序号,直接写注文。每条注文均另行书写,转行时与其开始处对齐,结尾处用句号。


7.8.2对表格中的部分内容做说明时用呼应注。先将数码等写在需加注内容的右上角,然后在表格下空一格写相应的数码,并于其后空一格接写注文。每条注文均另行书写,转行时与其开始处对齐,结尾处用句号。


8 插图与照片


8.1江河水利志所用地图必须以中国地图出版社公开发行的最新版地图集为准,并尽可能注明比例尺。


8.2 插图内容应主题突出,与正文紧密配合。每幅插图要有简明准确的图名。


8.3 插图按章连续编号,章的序号与插图的序号之间以半字线“-”连接,如:图2-2 。如章前还有篇,还需加上其所在篇的序号,如:图3-4-1。


8.4 插图与正文要呼应,按“先见文,后见图”的原则,在正文的适当位置,以“见图×-×”引导,紧接其后画出图框,并在图框内居中写出图号和图名。


8.5 插图应线条清晰,无与正文内容无关或关系不密切的内容;注释文字简洁、清楚。


8.6彩色照片集中放在正文之前,黑白照片随正文编排。照片均须配有精炼、准确的文字说明。


8.7 以电子媒体(光盘、电子邮件等)提交的图片和照片应具有300 dpi以上的分辨率。


9 引文注释


9.1记述中如需引文,必须按原文引用,不得做任何改动,并以页下注的形式注明出处。引用内容必须加引号。对于转引的内容,亦应注明转引的文献。


9.2 页下注按页编序号,序号使用阴码①、②、③……


9.3 引文出自正式出版物,按以下项目和形式列出:


    序号  作者. 书名. 版本. 出版地:出版者, 出版年. 引文所在页码


9.4 引文出自文件、报告等,按以下项目和形式列出:


       文件(报告)编号. 名称. 时间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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