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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有说法

中国水利报

2002-03-13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加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河南省制定了《河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于3月1日正式施行。
  《办法》规定,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供水成本、费用核定,并应当考虑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工业消耗用水价格按照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加合理的利润核定;工业贯流水、循环水用水价格,按照不高于当地工业消耗水价格的35%核定;自来水厂用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自来水厂提供原水)价格,按照低于工业消耗水价格的原则核定;水力发电用水,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按照电站售电价格的12%或者电网平均售电价格的8%核定;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其价格按照结合其他用水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的2~3倍确定。
  《办法》规定,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如:大型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民办民营的水利工程以及实行拍卖、租赁、承包等方式经营的水利工程供水,可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水平由供用水双方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承担防洪、除涝、排水等社会公益性任务的水利工程,用于社会公益性的成本费用,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解决。
  《办法》还对水费的计量、收取、使用和监督管理做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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