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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委颁布《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管理办法》

水利部

2002-11-18

  为加强黄河水资源统一管理,进一步强化黄河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制度,促进黄河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优化配置,黄委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水利部《关于授予黄河水利委员会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通知》、《关于加强黄河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制定了《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黄委和引黄省(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黄河取水许可水量之和扣除直接回排到黄河干支流水量后的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分配给本省(区)的耗水量指标,这是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最基本的要求。同时,《办法》对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程序以及黄委和沿黄省(区)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引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时,须报经黄委进行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审核同意后,方可审批、发证。地(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取水许可(预)申请、发放取水许可证明,须报经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省级取水许可总量控制审核同意后,方可审批、发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审批,实行省(区)取水许可总量和用水定额以双控制。

  为确保黄河取水总量控制的实话,《办法》规定:凡没有余留水量指标的、连续两年实际耗水超过年度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方案分配的水量指标的、对超分配指标审批或超权审批、发证并不及时纠正的以及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本省(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已审批的黄河干支流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地下水的取水许可情况的,黄委将局面通知有关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黄委所属的有关单位,暂停受理。审批该省(区)从黄河取水的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发放新的取水许可证,并暂停该省(区)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取用黄河水的建设项目审查和上报立项,对于未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除依照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处理外在年度水量高度中不得分配其引水指标,对实际耗水量超过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黄河可供水量分配指标的省(区),核减其下年度分水指标。

  以流域为单位实施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管理在我国尚属首次,黄河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实施,为黄河水资源统一管理和水量统一提供了新的保障手段,使黄河水资源分配和调度更加合理,让有限的黄河水资源更好地为沿黄地区的国民经济发展服务。(裴勇 邢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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