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出台
(编者按)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经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率先出台的地方性水文法规,内容包括:总则、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及资料管理、水文情报预报、水资源调查评价论证与水文分析计算、水文测报环境和设施的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用法律的形式对河北省水文机构的职能、职责以及权益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河北省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必将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
《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的出台是来之不易的,是河北省水利厅、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在省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努力工作的结果,为其他省区开展此项工作提供了学习和借鉴的宝贵经验。
(供稿:水利部水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