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抗旱条例》审议通过
本报讯 (记者夏热轩 通讯员 程建)11月30日,《安徽省抗旱条例》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部法规的颁布标志着安徽抗旱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据统计,新中国成立后的53年间,安徽省共发生旱灾43年(次),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干旱发生越来越频繁,抗旱用水矛盾日益突出,干旱缺水已经成为制约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依法规范和促进抗旱工作,维护良好抗旱秩序和社会稳定,2001年7月,安徽省人大第九届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做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抗旱工作的决议》,明确提出加强抗旱工作的法制化建设。省水利厅迅速抽调人员,组成专门起草班子,在广泛开展调研、座谈和征求全省水利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11月完成了《安徽省抗旱条例(草案)》初稿,并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17个市政府的意见后,召开立法协调会和立法预审会,同时会同省水利厅就有关抗旱立法事项和问题向国家防总、水利部进行了咨询、请示。经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2002年9月6日省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安徽省抗旱条例(草案)》,并报请省人大审议。2002年11月30日,省人大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最终以高票通过。